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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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新網訊 近日,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一批)》對外征求意見。首批目錄中共有11種(類)污染物,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種揮發性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5種(類)重金屬類物質。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研究員林軍表示,除《大氣法》外,新修(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別增加了要發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和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的條款規定。”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及優先控制化學品等名錄,實質上都是基于風險評估方法,考慮化學物質固有危害和暴露情況,篩選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較高環境與健康風險的化學物質。”林軍說。
此前,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在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的基礎上,發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2017年12月,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原衛生計生委發布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一批)》。
對于優控名錄和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的關系,林軍解釋說,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主要體現“該管”的原則,篩選應當優先管控的化學物質;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等則是本著“能管”的原則,從優先控制化學品(化學物質)名錄中,篩選出具有國家排放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且可以實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學物質。
基于以上思路,一批的《大氣名錄》在《優控名錄》基礎上篩選出向大氣環境排放的、具有國家排放標準和監測方法、可以實施管控的化學污染物。
對于目錄中物質的管理要求,林軍表示,實施風險防控的責任主體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除了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義務外,還要履行風險防控義務,采取有效措施來降低環境與健康風險。
企業履行風險防控義務主要有四項內容: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環境風險預警體系;二是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定期監測;三是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四是采取技術改進等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落實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二是開展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林軍還表示,這是新《大氣法》實施以來一次發布《大氣名錄》,今后還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改善環境質量需求以及實際環境管理能力,適時更新名錄,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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